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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土壤污染防治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10-14 16:43:50)
‍  10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宁夏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凡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处以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11月1日起我区开始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等制度。其中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用地发生用途变更等6种情形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等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单位和个人,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从事焦化等涉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定期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等。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限期依法关闭拆除。凡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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