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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实施
(时间:2021-7-29 16:34:18)

  7月28日下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直接用作肥料,且拒不改正的,由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监管要求;强化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涉矿行业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平时的生产生活中,如何预防土壤污染条例明确,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并设定了罚则。
  同时规定,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要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输油管等企业所有者和运营者要定期维护和检测。从事车船拆解、修理、保养、清洗和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露。
  实践中,无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也无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由谁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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