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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1-21 9:41:13)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委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
  开展例行督察时,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一次一成立”,组长“一次一授权”。同时,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定例行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更加注重直奔问题、强化震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察。
  派驻监察由跨区域设立的东部、柴达木、环湖、青南地区4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具体负责,通过列席派驻区域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走访问询、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推动督察常态化,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并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办法》从督察人员和被督察对象两个方面,对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作了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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