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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用土土壤环境管理新政正式实施
(时间:2021-2-19 10:28:53)
  近日,《关于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并正式实施,从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简化农转建调查内容、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缩短评审工作时间等7个方面,进一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放管服”改革。
  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
  一是缩减调查报告评审范围。《通知》中明确了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四类情形,并对免于评审管理的地块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是简化农转建调查内容。广州市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明确了“农转建”项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简化调查内容为7个“是否”,即:
  1.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7.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上述7项调查结论均为“否”的地块免于采样监测。
  三是推行调查报告分级评审。《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报告评审分工,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权下放至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报告。
  缩短评审工作时间,强化修复工程事中监管
  四是缩短评审工作时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明确了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须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同时,还明确了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由串联改为并联。
  五是取消修复方案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结合“放管服”有关指示精神,本《通知》明确规定了修复方案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取消了专家审查、技术评估等环节。
  六是强化修复工程事中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的监管,明确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需将修复工程事中监管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保障修复过程的环境安全。
  七是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加强统筹组织、优化服务,切实解决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实际问题;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工作交流平台、提供政策解读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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