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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0-7-2 9:24:29)
   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对排污许可进行分类管理、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7月1日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时隔四年再次修订,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度升级。
   从《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仅是字数的变化,它涵盖的内容和领域也在扩展,条例的内容也由六章50条扩充到八章81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从标准到处罚,“严”字贯穿在整部条例的始终。
   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河北的地方环保标准是严于国家标准的,“严”是让河北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地治理,也是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步运行。
   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这“三线一单”条条是高压线,也是我省治理生态环境的条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碰,触犯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以差异化管控限制措施
   区分重点,对症下药是条例的一大特点,法律条款的精准才能使法律在使用时更加适用、更有效力。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如条例第38条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另外,条例还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保障生态安全,构建联动协作机制
   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任务较重。条例提出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土壤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尤其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条例对我省与北京、天津及周边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协同执法,加强应急联动作了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大力推进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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