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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徽省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
(时间:2010/9/9 11:19:36) |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保障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将承担全省建筑节能工程、一星和二星级绿色建筑、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能效测评涉及的设备和产品的见证取样检测等全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资格。其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4、应当取得计量认证。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5、测评机构应具有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不低于10%(至少应有1名正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6、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或相近的检测业绩。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申报资料 1、《安徽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可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节能科技栏目中下载); 2、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2)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3、表明申请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或事业单位证明材料等; (2)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申报时间 请于2010年9月12日前将申报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和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申报单位是省属或中央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兰 联系电话:0551-2871530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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