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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济南市自家住房节能改造可获资金奖励补贴
(时间:2010/1/15 11:03:14)
    今天从济南市建委获悉,根据我市刚刚出台的《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凡我市在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最高可获每平方米85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方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就是给建筑外墙与屋面增加一层保温材料,更换或改造不节能的门窗;二是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即改造后达到冬季采暖可以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目的;三是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主要是为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其中凡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三项同步进行改造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
    我市规定,除补贴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和居民分担。居民承担部分主要用于节能门窗、散热器等自身产权部分的更换改造,居民承担的费用可由个人凭交费凭证及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按交费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也可以出资,可从原法定公益金中列支。
    我市鼓励供热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热源、管网、供热系统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可按照《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节能服务公司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我市同时规定,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予列入改造对象。
    凡符合要求,自愿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可由原产权单位代表业主到市建委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处提出改造申请,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节能改造设计方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地确认后,批准立项;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项目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奖金补贴;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的监督,形成验收合格报告;确定达到项目验收条件后,向市建委、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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