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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国务院:严查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
(时间:2008/10/22 17:38:22)
     
      昨天,我省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通知要求,要立即部署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重点对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立即停用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学校建筑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加强治理周边企业安全隐患
  我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的要限令停止施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工。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 
  学校周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保障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建设施工前,应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安全防范知识。要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生产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
  
  建立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
  《通知》强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与附近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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