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上周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草案)》。该《办法》对绿色建筑的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隔热保温、污染防治等条件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项目竣工后,要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达不到要求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悉,这一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在深圳的建筑工程项目如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建设单位在基础砌筑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未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如有不合格意见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在奖励方面,《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获得深圳金级或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可给予容积率奖励或资金奖励;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在该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和绿色改造的,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也可凭项目合同向银行申请无抵押融资贷款。 深圳市财政部门每年还将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对获得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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