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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起实施 |
(时间:2021-7-5 10:10:42) |
深圳明确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并且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 明确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项立法是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升级,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区”建设和综合授权改革试点要求。 《条例》作为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据了解,该《条例》明确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并且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从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的多样性保护出发,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为生态安全筑牢了屏障。 在全国率先对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作出制度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条例》在全国率先对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作出制度安排,增设“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协调机制,压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的行业责任。实行碳排放量评估和高排放建设项目准入限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 在推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作出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安排。 建立以海定陆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近年来,海洋治理问题也变得愈发重要。为助力深圳市加快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担当起“双区”建设的历史使命。《条例》立足当前实际,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域污染防治。建立以海定陆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入海排放口与入海河流管理制度,对沿海单位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海域垃圾清理作出规定。并对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运泥作业等行为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紧扣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为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一是创设区域空间生态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市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和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调整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制度。二是围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绿色产业认定等其他综合改革事项全部进行了制度安排。 此外,深圳市还聚焦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等五个方面为《条例》构建了颇具深圳特色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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