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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
(时间:2020-11-16 9:44:36) |
近期,我市印发《襄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落实环境质量地方政府负责制。 建立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奖惩结合,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进行奖励,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方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扣缴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地方,市级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 明确考核范围。《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奖惩工作,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待有关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成运行后,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实施奖惩结算。以各地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年度浓度均值为考核因子,依据市环境监测站报经国家、省审核确认的各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市财政局与各地据实结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保护工作。 通过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度体系建设,统筹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月度考核工作,实现对各地“按月考核,按年补偿”,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用制度文明为生态文明保驾护航,让蓝天白云成为生活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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