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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污染地块治理存弄虚作假将追责
(时间:2017-1-19 8:35:10)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办法》指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强调,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指出,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办法》强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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