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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工作
(时间:2022/6/30 10:21:35)

  “以试点地区为先导,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部署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以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为工作目标,在工业园区较多的地(州、市)申报建立不超过3个试点单位,其他地(州、市)可申报建立不超过2个,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的区域开展试点,也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现有符合相关要求且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参与试点。
  同时,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以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各类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等单位及社会源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产废单位,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可纳入收集范围。
  试点单位经审查确定后,将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疆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据悉,试点单位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年。
  方案要求,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依法做好试点收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小微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以及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将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服务,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补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短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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