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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时间:2021-9-28 9:29:29)
  9月27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波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新修订,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需求,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推行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污染防治负责,推进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压实部门责任,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分行业领域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四是明确产废单位及个人主体责任,其他社会成员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发挥环保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我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州)可制定本地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分级分类职责,建立政府整体推进、部门分级负责、单位个人积极配合的模式,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加强生活垃圾的投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管理。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健全了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推广装配式建筑,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动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养殖产生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细化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和污泥处置等规范。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法定义务,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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