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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时间:2021-4-15 16:10:16)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垃圾分类在浙江有了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共分为四类: 可回收物 主要包括: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品、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易腐垃圾 主要包括: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机等。 其他垃圾 主要包括: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小布再带大家了解一下《条例》的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管理责任更加明晰 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责任边界和具体职责;规定了各类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二是城乡统筹更加紧密 主要是统一城乡生活垃圾四分类类别和标志标识,并建立“乡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处理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末端设施进行统筹处理,城乡一体化推进。 三是源头减量更加细化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引导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使用绿色认定的包装产品;禁止或限制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杜绝餐饮浪费;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国家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等具体规定。 四是刚性约束更加严格 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混收、混运的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未按照各类规范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理单位,建立严格的处罚措施,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注意:对违反条例的个人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出台,将为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分类系统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治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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