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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噪声扰民明确归公安机关管理
(时间:2017-3-28 10:16:50)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在为期3天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完成14项议程,包括审议法规案3项,分别为《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及《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此外还将表决关于同意重庆与伊斯坦布尔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决定。
  据介绍,其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为三审法规案,《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为二审法规案。
  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含义,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同时,还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哪些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呢?条例草案显示,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造成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中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社会监督,规范了大气污染举报受理反馈机制,对举报方式、处理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还规定了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需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此外,还将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和表决,这一条例若审议通过,则将成为重庆出台的首部风景名胜区保护法规,大足石刻也将成为重庆首个获得立法保护与管理的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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