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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五一警务中队接连制止四起噪音扰民 |
(时间:2015-11-11 9:31:44) |
日前,针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噪音扰民问题,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巡警大队五一警务中队民警闻声而动,接连制止了四起噪音扰民,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2015年11月9日12时41分许,五一警务中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解放南路金鱼巷口一手机贴膜摊位处,摊主用高音喇叭播劲爆音乐招揽顾客,促销噪声实在太大,弄得附近孩子不能安心学习,老人不能好好休息,民警当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制止。 11月9日22时21分许,柳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称,潭中东路柳州海关旁一摩托车行,整晚都在试车,噪音扰民。五一警务中队民警随即出警赶到现场亲身体验到“轰轰轰”的发动机声,令人听了头皮都发麻,民警立即果断予以制止。 11月9日23时49分许,五一警务中队接110指令,在龙城路柳州照相馆门口有人卖唱,噪音扰民。民警在现场发现,有两个残疾人在闹市街头摆开架势正在大声唱着歌,吉他、话筒、音响设备一应俱全,前面地上放着一个纸箱,里面丢有一些零钱。他的歌声通过小音箱扩散开来,引得路人纷纷侧目。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自知理亏当即收拾东西离开。 11月10日凌晨0时23分许,有群众报警称,在文兴路某小区门口有人喝酒猜码,噪音扰民。五一警务中队民警赶到现场经搜索发现有一大帮青年男女围在酒桌上喝酒、猜码并大声喧哗。民警见状立即上前进行制止,并对夜市摊老板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警告,交代其负责对顾客加强监管和劝导,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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