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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通报1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7-2-28 9:40:52)

  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今年1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202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982家次,立案153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1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3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现对1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移危险废物案 
  2016年11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单位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汞触媒转移给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2017年1月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6万元。 
  二、天津五洲日晟石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燃煤锅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案 
  2016年12月8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五洲日晟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所使用的燃煤锅炉烟尘浓度为255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2月23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月20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85万元。 
  三、明廷呈经营的大三元大众洗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案 
  2016年12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明廷呈经营的大三元大众洗浴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洗浴所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该洗浴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大三元大众洗浴的燃煤锅炉停止使用,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决定对该当事人经营的大三元大众洗浴燃煤锅炉实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四、天津市鑫盛静电喷涂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案 
  2017年1月9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盛静电喷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周内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污染,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十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认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8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 
  五、张俊民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金佳兴钢木门加工厂钢木门加工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9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新开口镇后六家口村张俊民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金佳兴钢木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钢木门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月26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7万元。 
  六、天津远东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6年11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远东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1月3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1万元。 
  七、天津市小不点坚果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5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小不点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9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单位正在使用的两台燃煤煮锅大灶在连接除尘脱硫设施中有旁路(另一排气管路),产生的部分烟气经旁路排气管直接外排,且配套的脱硫设施因碱液脱硫循环水泵损坏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静海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月22日,公安静海分局对该案件受案调查。 
  八、天津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案 
  2016年11月14日23时39分,群众投诉“南开区英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慧翔职专地块项目夜间施工扰民”。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慧翔职专地块项目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音扰民。监测人员对现场的施工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开区环保局于11月15日对南开区英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慧翔职专地块项目夜间施工扰民进行立案处理,于12月16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行为,并于2017年1月12日对天津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1万元。 
  九、天津市通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12月26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卫星南路韩玉贵经营的天津市通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散热器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月19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十、天津市英坦圣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23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天津市英坦圣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建有4吨燃煤锅炉一台,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单位4吨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4吨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为172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浓度限值4.7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17年1月23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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