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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发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7 9:36:02)
  “社会监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做到监(检)测活动全过程留痕、可溯源,对出具的数据、结果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强调,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暗示、默许受被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受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管理办法》作为创新枣庄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填补了枣庄市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制度空白,为下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提供了制度遵循,而且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监管部门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协同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严肃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明确管理要求,确保数据质量
  《管理办法》指出,社会监测机构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或报告,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业务时,应按要求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检)测报告封面应有信息服务平台所推送与该任务相对应的二维码,二维码要完整、清晰。上传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齐全、真实,上传图片应清晰,能体现出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涉及样品的照片应能呈现样品标签、样品状态和样品数量。
  社会监测机构在枣庄市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服务业务时,必须确保环境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分析测试等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应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出具分析测试结果,要确保样品的保存时限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效性要求。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时,要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要显示录制时段的时间,录像资料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与其他原始记录一起保存。
  在开展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监测工作时,报告编制单位与土地责任人要全程派员参与样品采集,并对样品采集是否符合监测(调查)方案要求负责。社会监测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前,应将采样计划告知当地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对送检的环境样品,其监(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评估等相关用途。
  枣庄市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监(检)测业务时,应充分考察社会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遵循“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管理规范和监测活动规范的社会监测机构。
  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良性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的不断壮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日益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低价竞争、监测不规范,甚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共享市内社会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时,除了要对机构的遵规守纪、管理体系运行、设施设备、场所环境、人员技术能力、标准物质和关键耗材进行核查外,还要对相关监(检)测分析项目进行盲样测试或比对,对其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理论知识进行考试。
  对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交有处罚权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社会监测机构或其所属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时,应立即向该行为发生地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给予举报人(或单位)奖励,并为其保密。
  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责任处理
  《管理办法》指出,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服务活动中出现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减少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等14种行为的,认定为弄虚作假。
  社会监测机构未落实有关从业规范,存在无资质证书、超资质认定范围或者超资质期限开展环境监(检)测服务的,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资质证书使用等11种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涉嫌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已经取得的线索,有关证据可能存在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可对涉嫌出具虚假监(检)测数据(或结果)社会监测机构的相关仪器设备、办公设施、档案文件等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社会监测机构存在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检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整改完成后,经下达责令整改的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正常工作。社会监测机构已经承接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的,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化,整改期间应暂停相关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服务所形成的监测数据和监(检)测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采纳。
  社会监测机构因其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持有社会监测机构发出的违规或弄虚作假等无效的环境监(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纳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评先推优、监测质量监管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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