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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7/26 10:23:40)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消息,《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的相关内容,将豁免管理纳入适用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与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产生、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参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联合调查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会商,预防、制止和侦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
  《办法》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鼓励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存档5年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应当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提出,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责任规定进行处罚,未创设新的处罚条款,但重申和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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