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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10月起施行
(时间:2021-5-31 12:22:04)
  28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严格农用地和建筑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通过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条例》的实施,对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要过考核关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吃”,还影响“住”,给人居环境带来健康隐患。
  土壤污染容易治理难,首先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同时明确,河南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设区的市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污水为了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条例》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集中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等相关设施布局,引导、支持、促进、加快相应设施的建设。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条例》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违规最高罚100万元违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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