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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0 9:04:42)
  去年11月,淄博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代拟稿)意见的公告,1月19日,该局对《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做出解读,全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据、目的)
  2014年12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下称《部管理办法》),省级并未按要求制定我省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而我市现行的《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63号令)是2007年制定出台的,与《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不相适应。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2020〕第45号要求,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起草了《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污水处理费属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我市《实施办法》以《部管理办法》为基础,借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据了解,我省其他市尚未新出台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了征收主体和范围。由原水利局水资办负责,调整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其他区县、功能区由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
  (二)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再另行开具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
  (四)按照“按月征收、全额上缴”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三、《实施办法》施行后的主要变化
  (一)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再作为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明确了跨区域排水征缴权限。跨区域排放的,应当向受水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明确了园区及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收费标准。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为保障对建设施工项目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征收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对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规模人员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工期确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四、其他
  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市及区县按照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研究确定,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不做具体规定,具体由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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