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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江省绍兴市环境污染定罪量刑从严从重
(时间:2014-8-13 12:15:56)

  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巩固环境执法效果。浙江省绍兴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处以更重的刑罚。
  体现从严打击态度
  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徐金泉说,“绍兴作为民营经济大市,企业形式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为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违法行为较为多发。”
  为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绍兴市积极寻求司法、执法联动协作,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污染环境相关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此次新出台的《意见》,则充分体现出对污染环境行为从严从重打击的态度。
  《意见》指出,审理此类案件要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被告人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年1月~6月,绍兴市环保部门共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319件,罚款金额达1456.47万元,追缴排污费77万元,赔偿损失1767.9万元,移送公安刑事案件22起。
  今年1月~7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件38人,审结9件29人,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同比增长1200%和800%。
  6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通过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向外界排放、处置、倾倒2.3万余吨危险废物。
  法院对汇德隆公司判处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的罚金,11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期,对主要被告人也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金。
  这起案件体现了绍兴市对污染环境案件定罪量刑从严从重的执行力度,有效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意见》同时也明确规定,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贿或渎职犯罪的,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扎紧“缓刑适用”口子
  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一些判决量刑过轻,刑不当罪,”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傅剑萍说,“裁量缓刑适用的空间比较大,导致企业主获得缓刑后,依然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为此,《意见》提高了缓刑门槛,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或者市区环城河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六)曾因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已被逮捕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主要获利者,将不予改变强制措施,不判处缓刑。
  同时,《意见》指出,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
  四部门还将通过建立环境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案件会商制度等,确保提升绍兴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走向深入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目前,绍兴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环保局正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明确各单位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加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责,形成共识与合力。 
  二是建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在绍兴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推行环境污染犯罪类案专办,建立办案组和合议庭,指定具体业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三是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案件,由绍兴市公安局统一立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互通平台等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案件会商,促进协作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加强考核,落实环境司法专门化队伍建设,确保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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