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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北省石家庄市修改施工扬尘处罚办法 |
(时间:2013-12-2 11:00:45) |
为了进一步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对《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6个月投标资格。 据介绍,《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施行,并于2010年9月20日进行了修改。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石家庄市为打造碧水蓝天工程,进一步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对《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新修改的《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由石家庄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鹿泉、藁城、正定、栾城辖区内,扩展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高新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参照执行;加大了建设单位监管的职能,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要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新修改的《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土方要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要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要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时,要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另外,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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