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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
(时间:2013-11-29 10:29:17) |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细化《条例》中有关规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12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 “两员”参与 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管理 《条例》在“排放现场管理”部分作出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运输企业派驻装载作业现场管理员的要求,即在建筑垃圾排放现场,实行‘两员’管理制度。”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须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并对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进行监督;运输企业须派驻装载作业现场管理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证照是否齐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和按规定装载等行为,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 《名录》外企业 不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运输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了“实行公司化管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又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营的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外,还对建立运输企业名录作了规范:“凡符合公司化运营管理条件的运输企业,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列入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须使用《名录》内的运输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市)县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定期对运输企业实施信誉考核。” 施工现场 违规行为将受重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强化施工现场执法”的要求,发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到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开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打围、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设置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将泥土或者尘土带出工地、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未保持整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核准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运输;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者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等情形,将由施工现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征求意见稿》中,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参与方式 您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全部内容,并于12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二处 邮编:610047 2、传真:028-61885416 3、电子邮箱: cdfz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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