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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 |
(时间:2011/9/15 11:30:00) |
乱吐乱扔行为要遭处罚 使用“老油”最高罚10万元 如何引导流动商贩有序进入市场?怎样杜绝“地沟油”现象?乱扔乱抛垃圾怎么处理?……近日,记者从市整治办获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省首部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五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关注一:早市、夜市定时定点经营 《条例》要求,县级政府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为满足公众生活需要,县级政府可设置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需要注意的是,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条例》规定,早市、夜市等临时市场应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须清理垃圾和污渍。如果是临时饮食摊点,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经营者不遵守上述卫生管理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否则将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被处以50~200元罚款。 关注二:使用“老油”最高罚10万元 《条例》首次将餐厨垃圾处理列入城乡环境卫生作业范畴,实行行政许可。《条例》指出,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等级、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三: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按照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四:七类不文明行为进入“黑名单” 《条例》将七类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当发生上述任一行为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被责令改正、清除。拒不执行者将实行代为清除,费用则由违法者承担。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200元罚款,对单位的罚款额则在500-2000元之间。 关注五:垃圾未分类最高可罚1万元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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